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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guanli2019 | 发布时间: 2019-06-20 | 1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顶层设计,加强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文化创意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积极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汇编》和《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财教文〔2017〕292号),我委于2017年7月颁布《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7〕101号),经两年实践与反馈,现对《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产业集群。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文化创意产业包括九大类,即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告业和融合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优先扶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主题,推动“高精尖”产业业态融合,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鼓励类范围的项目;

(三)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文化资源整合的“平台类”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老旧厂房拓展为文化空间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五)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委”)按照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决定给予扶持的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上述优先扶持方向与文化创意产业各行业扶持重点由区文化委在当年《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企业项目征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发布。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项目奖励和企业奖励。原则上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采用一种扶持方式且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接受联合申报;公司所属关系相近的只允许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

第三章 项目奖励办法

第五条 项目奖励是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项目进行资金扶持。

第六条 项目奖励的申报主体应为从事区内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文创企业或按企业管理的其他法人单位(不受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的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资金能力、产业基础、市场潜能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1月1日前在通州区注册,需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具体要求依据当年发布的《公告》。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为已完工项目,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启动;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具备显著文化特征,且项目投资总额高于100万元(含)。

第九条 项目奖励的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30%,且不超过申报主体的申请扶持额度。根据资金分配综合因素,其中项目核定投资总额高于1000万元(含)的,最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项目核定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不含)的,最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四章 企业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企业奖励是对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申报主体应符合统计部门认定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经营范围,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分类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奖励的扶持方式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类和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类。

第十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类

(一)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通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运营,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多家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产业公共服务,并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园内企业不低于20家,且园内文创企业不低于园内企业总数的50%,其中至少有2家(含)以上文创企业成功经营案例;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额等应符合当年《公告》的相关要求;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类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三条 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类

(一)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类的扶持方式包括经济效益较高类和社会效益较好类。鼓励对通州区社会、经济效益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类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较高类

(一)经济效益较高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对促进通州区的经济效益增长,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化产业发展动力做出突出贡献;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额应高于100万元(含);

(三)申报主体有上市或挂牌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社会效益较好类

(一)社会效益较好类的扶持方式包括活动类和平台类。鼓励对通州区文化软实力提升起到带动作用,对文化创新与文化品牌建设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活动类是指申报主体应在近一年内承办或参与通州区内(不含其它区)、北京市及以上级别文化活动3次(含)以上,对提升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影响力、活跃通州区文化市场、弘扬与宣传通州区文化品牌做出突出贡献(具体要求依据当年发布的《公告》);

(三)平台类是指申报主体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结合互联网技术提供文化创意产业推广服务、培训服务、内容服务、咨询服务等,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对宣传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提供及时有效的产业信息、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具体要求依据当年发布的《公告》)。

第五章 征集及评审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征集。区文化委原则上每年通过北京通州文化创意网集中征集一次并发布公告,明确当年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扶持重点、申报要求和扶持方式等。区文化委通过发放通知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告知相关委办局、乡镇、街道和园区,积极动员所辖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注册与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北京通州文化创意网的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在系统上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区文化委按照当年要求进行网上初审,对于资料不完整的申报主体,要求退补修改并再次提交。初审不合格的可直接由区文化委予以淘汰;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

第十九条 联合评审(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区文化委组织相关专家对“评审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单位接受区文化委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现场踏勘,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核定并出具《项目结算核查报告》,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成为拟扶持项目。

第二十条 推荐人才。拟扶持项目单位具有推荐“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资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依据当年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制定分配方案。区文化委依据《项目结算核查报告》、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额度、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额、专家打分情况及溢出比例等因素,制定当年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并经区文化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其中溢出比例是指项目奖励的拟拨付总额超出应扶持总额时,各项目拟拨付资金应统一按照该比例减少,并去千存万。

第二十二条 拨付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在北京通州文化创意网公示7天(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区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区文化委,区文化委向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下达《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告知书》,并将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在资金到账后两年内使用完毕。资金使用期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文化委。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资金允许用于项目单位的技术研发、宣传推广、培训交流、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等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扶持资金禁止用于与开展新项目无关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会议费、车辆维护、维修费用、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三)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区文化委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在资金拨付前,需向区文化委提交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追踪评价、为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区文化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区文化委定期组织中期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绩效考核中不合格的,在审计、财政等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北京通州文化创意网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资金扶持。为项目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不诚信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文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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